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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机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22-09-26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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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威海市第三中学学生行为失范教育惩戒办法》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禁止任何学生以任何理由带手机进入校园。

第二条  学生私自将手机带入校园,一经发现,任何教职员工都有权收缴其手机到所属级部办公室。

    第三条  学生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佩带和使用手机或电子手表,应由家长提出申请,填写《手机进校申请书》,并签订申请书,班主任监督审批记录后,学生方可带入校园,入校后主动将手机交给班主任,学校统一保管。

第四条  私自将手机带入校园且屡教不改和在校园内违规使用手机者,视情节轻重及其态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惩戒。

第五条  学生将手机带入考场,被发现后立即收缴学生手机,视为考试作弊,取消当场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零分并予以记过以上惩戒。

第六条  学生用手机传播不良信息,以侮辱、诽谤性语言谩骂老师或同学产生不良影响的,查实后收缴手机,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学生用手机联系校内外人员组织打架斗殴或其他非法活动,查实后除收缴手机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惩戒,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禁止学生在学校公用电源插座上给手机充电,一经发现,没收手机、电池或充电器。如因充电引发火灾事故的,除予以相应的惩戒还要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九条  学生违规使用手机,收缴时主动配合上交手机并认错态度较好的,可减轻惩戒;态度蛮横,拒不接受教育或拒绝交出违规使用手机的,从重惩戒。

第十条  学生违规使用手机的,取消个人本学期评优资格;享受贫困资助的学生,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所有惩戒决定将如实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学生综合素养评价)。

第十二条  手机被收缴后,级部管理主任及时约谈家长到校共同对行为失范学生进行教育,并签署《学生失范行为情况家长告知书》或《学生教育惩戒决定告家长通知书》,然后当学生面交由家长带回。

第十三条  凡被收缴的充电器、数据线、手机,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不来校领取的,对其收藏、保管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损坏、甚至遗失,老师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如学生丢失手机,由学生个人负责,学校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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