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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表日期:2022-09-26  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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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SDZZ 27-2020)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机构

学生认定机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小组、评议小组。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3位副校长

成  员:中层领导

2.认定小组(级部为单位)

组  长:3位副校长

副组长:各级部管理主任

成  员:各班班主任

3.评议小组(班级为单位)

组  长:各班班主任

成  员:任课教师(3人)、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共计 5人)。

(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工作职责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2.学生处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3.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4.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三、认定依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四、认定档次

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五、认定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认定程序

(一)基本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学校网站、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途径,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班主任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威海市第三中学关于资助致学生及家长的一封信》、《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个人申请

每学年开学一周后,班主任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四)学校认定和结果公示

1.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于9月8日前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2.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9月10日前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进行为期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9月14日前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9月16日前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由学生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如师生、群众向认定小组提出异议,认定小组应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协调评议小组进行调整;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五)建档备案

每年11月15日前,由学生处负责完成全国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

(六)监督考核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各级部和班级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3.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4.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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